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

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5民初16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工业集聚区金山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688909121。
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豫1725民初16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176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豫1725民初1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路369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胶国用(2009)第12-15号”〕及坐落在胶州市胶兰东路369号房屋〔不动产权号“胶自变505**”〕(查封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下价值16220000元的机器设备作为担保。2019年9月29日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1760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路369号〔土地证号为“胶国用(2009)第12-1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坐落在山东省胶州市胶兰东路369号(房屋不动产权号为“胶自变505**”)的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220000元的机器设备的查封(具体设备名称同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