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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5民初306号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受理了原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俊军
书记员 李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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