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终891号
上诉人南京敦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敦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化发展公司)、南京天界三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三塔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化装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骏化发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南京敦先公司提出撤回上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敦先公司与骏化发展公司、骏化装备公司因各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10日南京敦先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骏化发展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民初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南京敦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838元,减半收取50419元,由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38元,减半收取50419元,由南京敦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福蕾
审判员 赵艳斌
审判员 田 莹
法官助理栗腾飞
书记员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