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5民初2934号
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2020年10月9日,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赵厚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徐州市申克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伟
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