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

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与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5民初1827号
原告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并无管辖权,作出(2019)鲁0203民初218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341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经审查,原告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3341元且明确表示不予交纳,并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孙建文 人民陪审员  焦艳丽
书 记 员  晏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