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2252号
原告驻马店市民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乐国际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4A6068X。
法定代表人刘海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欣,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工业集聚区金山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688909121。
法定代表人安连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民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民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文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鑫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