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油压阀门厂、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4民初143号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油压阀门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69546。
法定代表人:岳刚,厂长。
被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工业集聚金山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6889091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铜钟镇铜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3959546173。
负责人:严海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油压阀门厂与被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油压阀门厂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银行存款5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油压阀门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银行存款54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价值54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九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