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文登市大方水泥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3民初3440号
原告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豹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舒,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市大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6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者严,山东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峰,山东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登市大方水泥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