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技师学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保133号
申请人: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豹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技师学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虎山路288号。
负责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技师学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以(2019)鲁1003民初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9年2月21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