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951号
原告: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豹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序军,威海文登泽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市文登技师学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虎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文登技师学院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