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3民初436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豹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嵛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昆嵛保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昆嵛保安公司支付加班工资42000元。诉讼中,其增加诉请,要求昆嵛保安公司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工资8260元。事实和理由:***原系昆嵛保安公司职工,2016年10月至2021年3月在该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因保安工作的特点要求,***组六人始终实行三天两班共计二十四小时工作制,该公司从未安排***休息日休假或补休,也未安排法定节假日休息,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发放加班工资。
昆嵛保安公司答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故不应支持其加班工资的主张,应依法驳回其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0日***入职昆嵛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分别被安排至文昌中学、新一中从事保安工作,2021年4月2日之后***未再到昆嵛保安公司提供劳动。
2021年4月,***申诉至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支付加班费42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18000元,支付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工资8260元。该委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威文劳人仲案字(2021)第349号仲裁裁决,认定昆嵛保安公司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月工资低于当时威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应支付差额工资,裁令:昆嵛保安公司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工资8260元,驳回其要求支付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对该裁决未支付加班费部分不服,在法定期间诉至本院。
2016年6月1日起威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2017年6月1日起威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2018年6月1日起威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2019年1月起,***月工资2000元至离开该公司。
昆嵛保安公司提交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4月期间的工作日志。本庭要求昆嵛保安公司提交***自2016年10月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的工作日志,该公司陈述因时间太久找不到,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一、关于节假日加班费问题。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审理中,昆嵛保安公司提交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4月期间的工作日志,存在***在2020年10月1日、2020年10月2日、2021年2月13日(共3天)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形,每日上班时间12个小时,共加班36小时(12小时×3天)。昆嵛保安公司基本按照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已通过仲裁予以调整),从未对其发放加班工资,因此,该公司应支付***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241元(2000元/21.75天/8小时×300%×36小时)。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本案昆嵛保安公司对员工的工作日志负有保管之义务,其拒不提交工作日志,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工作频率与以上基本一致,本院参照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4月1日(按8个月计)期间的工作情况计算其他时间段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计19个月,系2.375倍(19/8),法定节假日应支付加班工资为2938元(2000元/21.75天/8小时×300%×36小时×2.375)。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计7个月,系0.875倍(7/8),法定节假日应支付加班工资为1037元(1910元/21.75天/8小时×300%×36小时×0.875倍)。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计12个月,系1.5倍(12/8),法定节假日应支付加班工资为1685元(1810元/21.75天/8小时×300%×36小时×1.5倍)。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5月31日,计7.5个月,系0.938倍(7.5/8),法定节假日应支付加班工资为:996元(1710元/21.75天/8小时×300%×36小时×0.938倍)。以上,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1日,昆嵛保安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897元。
二、关于法定节假日之外加班费问题。根据昆嵛保安公司提交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4月期间的工作日志,可以认定昆嵛保安公司不存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又未安排补休的情形。***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性质属于值班岗位,工作实行轮班制,没有实际生产或经营任务,不属于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经营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和经营的加班行为,且不能以值班时间全部认定为持续提供劳动的时间,***请求支付节假日之外日常工作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工资8260元;
二、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7897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共计161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至***在中国建设银行文登支行账号为6217********账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