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民特70号
申请人: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豹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舒,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嵛保安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昆嵛保安公司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才适用终局裁决。本案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待遇共计139253.58元,远远高于威海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适用终局裁决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
李令信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13日,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威文劳人仲案字[2018]第181号裁决:一、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700.00元;二、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578.30元;三、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325.28元;四、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550.00元;五、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查体费2100元;以上5项合计139253.58元。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委审查查明,201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入职申请人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未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2月15日17时20分许,被申请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10月24日,威海中院作出(2017)鲁10行终8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系因工负伤。2018年1月16日被申请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查体花费2100.00元,申请人未予报销。2018年1月30日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威劳鉴字[2018]第0037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被申请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8级。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像被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大意为:因被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申请人决定于2016年4月18日解除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与2016年5月17日前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签收该通知书。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关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申请人手写“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负伤前月平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均为17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申请撤销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即: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终局裁决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系被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向申请人索要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属社会保险纠纷的一种,仲裁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本案不应适用一裁终局,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卉
审判员***
审判员许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