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2835号之一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华桥村,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70282MA3CD85080。
法定代表人:俞清长,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超。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0元,减半收取4080元,保全费2820元(原告均与预交),由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慕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丽莎
书记员孙淑飞
书记员任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