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聚佳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2047号之一
原告:青岛聚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兴路16-3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678991572。
法定代表人:林玉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06419647D。
法定代表人:徐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惠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0306110F。
法定代表人:宁慧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明,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霞,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聚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惠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惠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聚佳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7元,减半收取49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朱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