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琅琊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231号之一
原告:山东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70467788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琅琊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RXW97R。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06419647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琅琊台分公司、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兴恒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78.5元,保全费1836元,共计4414.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78.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