旻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旻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民新能宁夏同心有限公司、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3民终1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旻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莫继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曹元杰,均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民新能宁夏同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豫海北街**
法定代表人:范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楠,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系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创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何正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旻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旻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民新能宁夏同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新能同心公司)、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新能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旻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曹元杰,被上诉人中民新能同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楠、张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中民新能集团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中民能控有限公司同心光伏电站委托运维服务采购合同》中对于运维服务的金额、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费用的支付及考核奖惩、违约责任等事项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诉人旻投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关于中民新能宁夏同心有限公司委托运维服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函》、《运维服务对账单》及一审期间提交的《中民新能同心200MW光伏电站退场移交报告》,能够证实双方的运维服务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在上诉人旻投公司完成运维服务后,被上诉人中民新能同心公司欠付上诉人旻投公司第二合同年度运维费用未支付的事实。被上诉人中民新能同心公司虽抗辩认为上诉人旻投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合同附件所载明的运维服务项目,但其在庭审中认可涉案光伏电站目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因此,在上诉人旻投公司提供运维服务,且被上诉人中民新能同心公司已基于上诉人旻投公司提供的运维服务而获益的情形下,应当按约支付运维费用。即使上诉人旻投公司提供的运维服务存在部分瑕疵,但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下,被上诉人中民新能同心公司亦应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扣除相应的瑕疵服务费用后,向上诉人旻投公司支付相应的运维费用。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旻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7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坤审判员满丽娟审判员王祺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得      夫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