旻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博白县民衍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旻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特301号
申请人:博白县民衍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锦绣东路锦绣商业广场A2栋1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安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旻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莫继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婧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博白县民衍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旻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白县民衍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博白县民衍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博白县民衍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英
审判员 顾恩廉
审判员 杨 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 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