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云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7656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765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云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4层南20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涂华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云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童宙轲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