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3884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向阳南路东侧同济万象城A10栋117门面。
法定代表人:薛华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1幢10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家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利辛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长春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七彩名城3#楼117#、118#商铺。
法定代表人:孙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其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郁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