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丽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丽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3884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向阳南路东侧同济万象城A10栋117门面。

法定代表人:薛华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1幢10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家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利辛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长春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七彩名城3#楼117#、118#商铺。

法定代表人:孙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其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郁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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