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294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沛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6806号】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65322.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599320304132022000079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65322.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4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