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861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未来科技城LIPARK悠谷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创园1A7号楼2层207-1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新城区***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