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861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未来科技城LIPARK悠谷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创园1A7号楼2层207-1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新城区***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臻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