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502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一般授权),山东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0234M,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河北邢台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骅,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汶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RHJ5R4T,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寅寺镇东石楼村企业服务中心3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XLHG9P,住所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集镇政府南500米(机场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天津丰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MA0FNA10XT,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1号楼433室。
负责人:刘彬,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路桥)、山东汶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丰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