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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502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一般授权),山东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0234M,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河北邢台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骅,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汶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RHJ5R4T,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寅寺镇东石楼村企业服务中心3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XLHG9P,住所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集镇政府南500米(机场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天津丰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MA0FNA10XT,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1号楼433室。 负责人:刘彬,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路桥)、山东汶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丰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