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桓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3143号 申请执行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QGTHJ6Y,住所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路与呈祥大道交汇处北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XLHG9P,住所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集镇政府南500米(机场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21)鲁08民终6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8444.1元及利息,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66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卓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