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1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XLHG9P,住所地山东省**县书香水岸C区1号楼2**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枣*******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U4C8N32,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西古村老学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民终34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枣*******态农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态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