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桓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执1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账户85×××36内的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