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执19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营业部账户22×××80内的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