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1998号之一
原告:宝鸡金刚建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西关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5477338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采购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146549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陵东路蟠龙花园8号楼4单元21号靠南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9HQ9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78号高科消防A区1号楼F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8551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宝鸡金刚建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太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6日已被申请破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陕01破申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宝鸡东圃窗业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宝鸡金刚建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739元,退回宝鸡金刚建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界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