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01民初2246号
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鹿城北路70号鑫茂商城小区B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A8TQX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楚雄市子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子午镇子午街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01015170969F。
负责人:***,镇长。
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市子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