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云2301民初2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道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鹿鸣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晟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阳,被告(反诉原告)鹿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3月31日,被告(反诉原告)鹿鸣公司中标楚雄州国防教育训练基地改扩建项目室外配套工程。同日,鹿鸣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楚雄军分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楚雄军分区承建楚雄州国防教育训练基地改扩建项目室外配套工程。同年5月4日,鹿鸣公司(甲方)与原告(反诉被告)晟道公司(乙方)签订《楚雄州国防教育训练基地改扩建项目室外配套工程水泥稳定碎石层、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将楚雄州国防教育训练基地改扩建项目室外配套水泥稳定碎石层、沥青路面材料及人机劳务施工工程分包给晟道公司,鹿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雷与晟道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赵军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合同约定:“二、承包内容:乙方负责完成水泥稳定碎石基层、透层油、沥青混凝土的运输、摊铺(包括人工配合)、平整、碾压、养护等工作内容……四、分包项目名称:1、15㎝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底层的清扫、拌制、运输、摊铺、碾压、开放交通和验收等),2、4㎝厚主线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乳化沥青粘层喷洒、拌制、运输、摊铺、碾压、开放式交通和验收等),3、4㎝厚主线细粒式彩色沥青混凝土(绿)(乳化沥青粘层喷洒、拌制、运输、摊铺、碾压、开放式交通和验收等)……五、甲方协调基础施工单位和乙方的工作面交接;在工程开工前甲方按施工的范围交付施工现场,并做好相应技术交底……七、工程款的支付:甲乙双方约定设备进场预付150000(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工程款,乙方完工甲方验收合格(超过7天不验收视为合格)后支付到总合同价95%的工程款。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一年无质量问题后退还;九、补充条款,经乙方技术人员实地勘探,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可能导致质量得不到保障,因以下问题导致的后续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1、建议设计路缘石:边坡太高,路基周围缺失排水系统,可能导致雨水影响路基,时间过长会存在路基沉降问题,2、水泥稳定碎石基层上直接设计4㎝彩色沥青混凝土,可能导致粘接性不足,抗压强度不够,时间过长会存在沥青混凝土分层、剥离问题;3、边坡未做防护,灰尘及边坡滑落会污染铺筑好的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2019年5月6日,晟道公司进场对1、2号路进行水泥稳定碎石层施工,5月13日完工,5月17日对1、2号路的水泥稳定碎石层进行检测,5月21日对3号路的水泥稳定碎石层进行施工,5月26日1、2、3号路沥青铺设完成。晟道公司完工后,双方并未进行验收。同年5月30日,双方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370175.30元,扣除已付100000元工程款、质保金18000元,应付工程款为252175.30元,鹿鸣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如纯与晟道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赵军分别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2019年5月18日,楚雄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1、2号路的水泥稳定碎石层进行检测,经检测厚度不合格。同年6月5日,楚雄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1、2号路的CAC-10彩色沥青混凝土面层、3号路的AC-13黑色沥青混凝土面层进行检测,经检测厚度不合格。2019年10月25日,楚雄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1号路CAC-10绿色沥青混凝土面层进行检测,经检测厚度不合格。2019年8月13日鹿鸣公司向晟道公司发出通知1份,通知存在以下问题:1、大门口黑色沥青路面不平整、厚度达标;交叉路口衔接位置不直;2、彩色沥青路面局部积水,厚度不达标;路缘边线不直;3、彩色沥青路面未按设计铺设路面流水坡比;4、检测试验不合格。次日,晟道公司针对鹿鸣公司的通知发出回复函,回复鹿鸣公司:1、工程开工前,贵公司并未按照图纸给予我方任何技术交底,2、施工是在双方合同约定,贵公司现场口头告知的情况下进行;3、我公司进场施工前已提出施工存在可能导致质量缺陷的问题,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贵公司听取采纳并以书面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告知业主,我方截止到2019年5月26日为止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回复;4、关于交叉路口衔接位置不直的问题,我公司是在贵公司已完成的级配层上施工,该问题我公司不予认可;5、图纸设计路宽为3.5M,现我方铺筑路面均已超出设计宽度,因道路设计两边没有任何参照物及路缘石,贵公司未提供任何标高数据导致我方铺筑道路简称不合格;6、因贵公司未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和我公司技术交底,就2019年8月13日贵公司致函我公司4条内容及不合理要求我公司不予认可;7、后续修复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另查明,被告(反诉原告)鹿鸣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原告(反诉被告)晟道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材料、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加工、销售等。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和质证,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反诉原告)鹿鸣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晟道公司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晟道公司是否应支付鹿鸣公司经济损失、利息并返还已付工程款。 针对争议焦点一,原告(反诉被告)晟道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鹿鸣公司签订的《楚雄州国防教育训练基地改扩建项目室外配套工程水泥稳定碎石层、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晟道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双方于2019年5月30日完成结算,并确认结算金额为252175.30元(最终结算金额370175.30元扣减已付款100000元、质保金18000元),鹿鸣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对于晟道公司要求鹿鸣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晟道公司起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为75653元(252175.30元×30%)。 针对争议焦点二,被告(反诉原告)鹿鸣公司针对要求晟道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经济损失的反诉请,只提交了能够证实楚雄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分别于2019年5月18日、6月5日、10月25日对1、2号路的水泥稳定碎石层,1、2、3号路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证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上述水泥稳定碎石层、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合格是由于晟道公司施工导致的,且鹿鸣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晟道公司做好相应技术交底。同时,2019年5月18日楚雄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1、2号路的水泥稳定碎石层厚度检测不合格后,鹿鸣公司并未阻止晟道公司继续铺设沥青混凝土面层,应视为同意晟道公司继续施工,认可水泥稳定碎石层工程合格;且针对其提出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楚雄军分区结算时同意扣减1、3号路及2号路的水泥稳定碎石层工程量的反诉称,提交的结算书、情况说明等均系鹿鸣公司单方制作。据此,对于鹿鸣公司要求晟道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返还已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的反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52175.30元;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5653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楚雄晟道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0元(已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92元(未交);反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以上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鹿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交纳的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彦琼 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 人民陪审员  杨锡昌
书 记 员  寇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