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than Frome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3729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1701-1703(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7243号)。

法定代表人:尤永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刚,男,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11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上诉人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景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99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上诉人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审  判  员   郑吉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