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3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7243号)。
法定代表人:尤永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刚,男,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上诉人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景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上诉人北京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