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

广西来宾丰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7民初11198号之二
申请人: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3栋102房,统一信用代码:9145000055944727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来宾丰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疏港路699号B区18栋118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130056401298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来宾丰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8)桂0107民初1119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6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来宾丰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6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