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

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与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7民初8988号

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楼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59447276Y。

法定代表人:李柏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公司法务。

被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北流市勾漏洞风景区一级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53723051P。

法定代表人:梁世海。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17日

开庭时间:2020年11月12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被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

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欠款1103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103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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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所有费用之日止);3、本案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高速公路广告发布合同书》(编号为GL1469号),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南柳高速新六景立交K1435+300双面高杆,规格:18米*6米*2面发布广告,期限为壹年,广告发布费总额为人民币190000元,原告履行了广告正式发布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合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110356元未支付。被告至今未支付,根据双方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原告(发布方、乙方)与被告(广告主、甲方)签订《高速公路广告发布合同书》,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经营的高速公路广告媒体上代理发布广告事宜约定:“在南柳高速新六景立交K1435+300双面高杆,规格:18米*6米*2面发布广告,期限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广告发布总金额为1900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一次性支付广告发布费的50%即95000元,广告正式发到第五个月起五日内,甲方应一次性支付广告发布费总额的50%即人95000元,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则按应付款金额日千分之二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7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确认被告应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10356元,并注明本协议与原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注明效力,之前相关法律文书与本协议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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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发布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逾期未支付合同价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110356元及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自2017年10月1日起起算,且本院酌情调整至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10356元;

二、被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03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200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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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唐运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程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