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民辖11号
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柏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万兴路83号湖广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覃容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博,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20)桂1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桂0103民初17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第一审民事
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黄灵峰
审 判 员 吕小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誉丹
书 记 员 谢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