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

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3834号
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3栋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柏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公司法务。
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万兴路83号湖广大市场A0115栋。
法定代表人:覃容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博,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欠款72989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5168元(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从2014年4月23日起计至2014年7月22日为6066元;违约金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从2014年7月23日起计至2014年10月22日为12266元;违约金以7298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从2014年10月23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为356835元。之后的违约金以7298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被告清偿所有费用之日止,违约金费计算方式:尚欠广告费×年利率8%÷360×天数)。3.以上合计1105058元。4.本案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桂0103民初17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桂11民辖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韦 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春梅
书 记 员  徐小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