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

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柳州北奥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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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8631号之一
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3栋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59447276Y。
法定代表人:李柏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柳州北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三中路29号大东·数码国际1栋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322587027D。
法定代表人:钱仁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北奥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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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03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谭彩艳
人民陪审员  周 娟
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丽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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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撤诉或者不准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