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

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59447276Y。
法定代表人:李柏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度假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4810663R。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桂0203执恢3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 艳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