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

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纵路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4824号 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3栋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5944727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南宁纵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蓝波湾8号楼1**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9978509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纵路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6元,由原告广西高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