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尤拉夫科技有限公司

吉安禾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25财保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尤拉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禾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赣0825财保1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安禾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井开新区支行的账号为36×××84的存款283250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安禾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井开新区支行的账号为36×××84的存款28325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3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预交),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尤拉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丽华
书记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