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安泰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济宁市安泰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安泰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王继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鲁0830执511号
申请人:济宁市安泰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机电工业园机电2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出生,住汶上县。
济宁市安泰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王继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安泰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