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民初329号
原告:***,男,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士荷,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钱达,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金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朱航,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