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润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洪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3民初3197号
原告:江苏润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8417172XA,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3号科创基地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燕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洪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2700384F,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303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润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洪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润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江苏润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