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曦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句容市曦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3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句容市曦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石狮。
法定代表人*国庆,系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句容市曦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工伤待遇15万元、违约金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鉴定费23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正置履行之中。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琴
审判员***
审判员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