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河塑钢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银河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2执字第39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塑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人青岛银河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银河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2016)鲁0212执字第396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