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183号
原告:三浦友信(武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商贸中心合德昌五金水暖管材城A401三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后襄河C地块第1幢1**2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路88号2幢16-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喜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172号4幢2**8-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下综合楼一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浦友信(武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喜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
三浦友信(武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喜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清偿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万元;2、判令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喜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全费由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喜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30日,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在其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向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出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为:210464100530320200930740223867,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30日,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2月10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重庆喜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12日,重庆喜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同日,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9月26日,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三浦友信(武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三浦友信(武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和10月9日提示付款均被拒付,拒付理由均为票据到期后,承兑人超三日未应答,开户行代客户拒付。三浦友信(武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