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浦友信(武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三浦友信(武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钢伦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716号 原告:三浦友信(武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商贸中心合德昌五金水暖管材城A401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钢伦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富源南路435号3号楼2层1号门面【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坤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贵州**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一楼A-1-21【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付豪阀门经营部,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后襄河C地块第1幢1**22层14号房。 经营者:***。 被告:贵州名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紫兴社区马头寨1栋二**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后襄河C地块第1幢1**2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山大道88号***大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三浦友信(武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钢伦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坤鑫隆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付豪阀门经营部、贵州名城**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经被告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贵州凯地置业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原告三浦友信(武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清偿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825714.57元;2、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票据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26日的利息为944.98元);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5日,贵州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在其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向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道桥公司)开出金额为825714.57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为:230270104712620210115823284275,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5日,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2月5日,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贵州钢伦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伦多公司)。2021年2月7日,被告钢伦多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贵州坤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鑫隆公司)。2021年4月27日,被告坤鑫隆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贵州名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公司)。同日,被告名城**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付豪阀门经营部(以下简称付豪经营部)。2021年5月6日,被告付豪经营部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公司)。2021年9月26日,被告***驰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汇票到期后,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提示付款因拒绝签收导致被拒付。原告作为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被拒付后,依法享有对所有前手的票据追索权。综上所述,承兑人拒付汇票的行为己对原告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以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即第三人贵州凯地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