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74执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100791570148L,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兴油委。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3595G,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富强。
被执行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1007237406000,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钻工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恒泰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7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刘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包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