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231民初341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四川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阿坝州马尔康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藏族,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