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02民催3号
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迎宾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卢一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2484849,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1日,申请人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万元,收款人为金华市拂晓村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备注西水东输工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春茶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苏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