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6-05-06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702民催00002号
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铁岭头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2478653,出票金额为1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5日,申请人为浙江致远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铁岭头支行,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备注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春茶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苏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