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2执45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迎宾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25497153-6
法定代表人:赵肖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门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80521637Y
法定代表人:孙家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5524号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92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282执45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施淑芳